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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假冒注册商标 罪加一等

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林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没有执行的刑期一年三个月零七天,并处罚金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院查明,2012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景德镇市一住宅小区将出售假酒的被告人吴林喜当场抓获,缴获一大批假冒剑南春、五粮液、四特酒,案值达20万元。

  另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吴林喜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后在监外执行时被告人又进行犯罪活动,还有一年三个月零七天的刑期没有执行。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林喜未经五粮液、剑南春、四特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总案值达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林喜在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